提示条款
欢迎您(最终用户)与湖南缇克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本《服务协议》(下称“本协议”)。协议中条款前所列索引关键词仅为帮助您理解该条款表达的主旨之用,不影响或限制本协议条款的含义或解释。为维护您自身权益,建议您仔细阅读各条款具体表述。
【审慎阅读】您在同意本协议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协议。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这些条款将以粗体下划线标识,您应重点阅读。 如您对协议有任何疑问,可以向客服和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咨询。
【签约动作】 当您阅读并点击同意本协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后,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本协议自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之日起成立。阅读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请勿进行签约动作。
一、签约及运营主体
本服务协议是您(最终客户)与湖南缇克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湖南缇克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您提供虚拟智能网关服务,以下称为“服务商”。
二、服务内容
虚拟智能网关服务的具体数量、费用和规格以您在缇克云商城上的订单为准。
三、服务费用及发票
3.1. 服务费用将在您订购页面予以列明公示,您可自行选择具体服务类型并按列明的价格予以支付。
3.2 本协议服务期限届满七日内您未向服务商提出书面终止服务的申请,本协议将自动按原期限和原价格续期,您应按照续期后的服务费用按时支付。
四、您的权利和义务
4.1. 服务商根据业务发展,所进行的虚拟智能网关平台、智能网络资源、云端节点及相关系统的调整或检修,您应积极配合,并应在调整或检修完成后确认相关业务的运行情况。
4.2. 您负责自备设备的运行维护,并有义务保证放置在您处的服务商设备(如有)的安全和运行环境,您不得损坏服务商设备及线路。
4.3.您不得利用服务商为您提供的虚拟智能网关服务从事非法活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您承担。同时您确认遵守本服务协议附件1的各项承诺。
4.4. 您不得利用本协议项下的虚拟智能网关服务违法经营互联网业务。一经发现,服务商有权通知您立即断开连接,同时有权对虚拟智能网关服务实施关闭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4.5. 您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4.5.1. 对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利用电信网络或其他电信设施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以及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您若违反上述规定,服务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关闭相关虚拟智能网关服务,情节严重者可解除合同,您还应赔偿服务商损失。
4.5.2. 利用服务商提供的资源和服务上传(Upload)、下载(download)、储存、发布如下信息或者内容,以及为他人发布该等信息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设置URL、BANNER链接等):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博彩有奖、赌博游戏、“私服”、“外挂”等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家政策的内容。
4.6. 您需按时足额缴纳有关费用。
4.7. 根据《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等规定,您应如实登记真实身份信息,若拒绝出示真实有效证件原件,或拒绝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或冒用他人的证件,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服务商有权拒绝为您办理业务。
4.8. 您对自己存放在缇克云平台上的数据以及进入和管理缇克云平台上各类产品与服务的口令、密码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因您维护不当或保密不当致使上述数据、口令、密码等丢失或泄漏所引起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您承担。
4.9. 您须依照《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自己网站的访问日志记录,包括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IP)、域名等,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应配合提供。您将承担未按规定保留相关记录而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4.10. 为了数据的安全,您应负责您数据的备份工作。
4.11. 您应对您的用户业务数据的来源及内容负责,服务商提示您谨慎判断数据来源及内容的合法性。您将承担因您的用户业务数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家政策而造成的相应结果及责任。
4.12. 您理解并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您有保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秘密的义务;您使用服务商的服务应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的安全。
4.13. 您还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服务商在网站页面上展示的相应服务说明、技术规范、使用流程、操作文档等内容(以上简称“操作指引”),依照相关操作指引进行操作。您将承担违反相关操作指引所引起的后果;同时,服务商郑重提示您,请把握风险谨慎操作。
五、服务商的权利和义务
5.1. 服务商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规定开展业务,并对此业务的合法性负责。
5.2. 服务商根据业务发展,有权进行虚拟智能网关平台、智能网络资源、云端节点及相关系统的调整或检修。若对您业务产生影响,则需采用书面形式或公告方式提前通知,并在调整完毕后与您确认相关业务的运行情况。
5.3. 服务商担负虚拟智能网关服务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并有权要求您在和业务有关的建设与维护中积极配合。
5.4. 若服务期内,国家出台新的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则服务商在和您协商后,按新的资费标准做相应的调整。
5.5. 服务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审查虚拟智能网关服务的用途并做好日常监管,您使用虚拟智能网关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不得传输违法、有害信息,不得用于侵害国家秘密、网络安全的用途等,如出现上述行为,服务商有权在不预选通知的情况下立即暂停相关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6. 服务履行过程中如遇服务商及电信总部相关业务管理政策调整,且调整后的政策与本协议内容冲突,双方应对协议中受政策影响的内容进行协商调整。
5.7. 您使用服务商的虚拟智能网关服务出现通信故障,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服务商在接到您故障申报后,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间内恢复通信。
5.8. 服务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您提供相应的用户信息,您应该在收到服务商通知后三日内提供,服务商将对您的用户信息进行审核,如逾期未提供或审核不通过,服务商有权拒绝提供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 知识产权
6.1. 在本协议项下一方向对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技术或技术支持、软件、服务等的知识产权均属于提供一方或其合法权利人所有;除提供方或合法权利人明示同意外,另一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上述知识成果,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2. 您应保证提交服务商的素材、对服务的使用及使用服务所产生的成果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服务商应保证向您提供的服务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6.3. 如果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对您使用服务所涉及的相关素材的知识产权归属提出质疑或投诉,或对您使用的服务的知识产权的归属提出质疑或投诉,您和服务商均有责任出具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并配合对方的相关投诉处理工作。对于因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或可能向其提起诉讼,违约方应负责解决,承担费用和损失,以及使另一方免责。
七、保密条款
7.1.本服务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一方(以下简称“接受方”)从对方(以下简称“披露方”)取得的、获知的、或因双方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商业秘密(包括财务秘密)、技术秘密、经营诀窍和(或)其他应予保密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产品资料,产品计划,价格,财务及营销规划,业务战略,客户信息,客户数据,研发,软件,硬件,API应用数据接口,技术说明,设计,特殊公式,特殊算法等),无论上述信息和资料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披露方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书面等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7.2.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妥善保存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措施的审慎程度不少于其保护自身的保密信息时的审慎程度。双方仅能将保密信息用于与本协议项下的有关用途或目的。
7.3.双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各自一方从事该业务的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并严格限制接触上述保密信息的员工遵守本条之保密义务。
7.4.本条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7.4.1.接受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因而透露保密信息;
7.4.2.接受方为向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申请某项业务资质、获得某项认定、或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认证,需结合对方情况向前述机构提交材料或进行说明的而披露的信息,在该等情况下,接受方应秉持必要情况下最少披露原则及要求因此获知保密信息的机构按不低于本协议的标准予以保密。
7.5. 您和服务商都应尽最大的努力保护上述保密信息不被泄露。一旦发现有上述保密信息泄露事件,双方应合作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产生。如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八、服务期限
8.1. 以包年/包月形式售卖的先付费的服务:
8.1.1. 以包年/包月等固定期限形式售卖的服务,服务期限至订购的期限届满为止;以资源包形式售卖的服务,服务期限则至您订购的资源包服务期限到期或资源包中的服务被使用完毕为止(以前述二者早发生为准);
8.1.2. 您应在服务期限内将资源包的服务数量使用完毕,如资源包的服务期限届满,您已订购但未使用完毕的服务将被作废且服务商将不提供其他替代或补充。
九、违约责任
9.1. 您应按约定向湖南缇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若费用超过结算日期尚未支付,视作逾期,湖南缇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按每天3‰的比例加收违约金。若您超过结算日期七日仍未缴清欠费的,服务商有权终止提供虚拟智能网关服务,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索欠费及违约金,以及要求您赔偿服务商已经投入的成本和费用。
9.2. 若服务商原因,本协议无法继续执行时,服务商提前七日通知您,七日届满则服务终止,服务商将结清一切款项,服务商已经投入的成本和费用由服务商自行承担。
9.3. 您不得将从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包转让或转租给第三方;如您违反以上约定,服务商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您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标准为本协议履行期间累计服务费金额的两倍。赔偿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您应继续补足。
9.4. 您应遵守本服务协议的各项约定,如您违反您的本协议中的承诺、保证和义务,服务商有权停止提供服务,如情节严重的,如您违反本服务协议第4.3条、4.4条和4.5条,服务商除有权终止协议外,并有权要求您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标准为本协议履行期间累计服务费金额的两倍。赔偿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您应继续补足。
十、通知
10.1. 您在使用服务商服务时,您应该向服务商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您的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对于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您有义务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并保持可被联系的状态。您在缇克云的会员账号(包括子账号),也作为您的有效联系方式。
10.2.服务商将向您的上述联系方式的其中之一或其中若干向您送达各类通知,而此类通知的内容可能对您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的有利或不利影响,请您务必及时关注。
10.3. 服务商通过上述联系方式向您发出通知,其中以电子的方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包括公告,向您提供的联系电话发送手机短信,向您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向您的账号发送系统消息以及站内信信息,在发送成功后即视为送达;以纸质载体发出的书面通知,按照提供联系地址交邮后的第5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
10.4. 您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将由您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一、不可抗力
11.1.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服务协议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不承担责任。
11.2.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电信主干线路中断、黑客、网路堵塞、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和政府管制等。
十二、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向服务商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差率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十三、附则
13.1. 本服务协议的附件,以及服务商通过在您订购服务的过程中向您说明的内容和您确认同意的订购页面均为本条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2. 如本协议内容发生变动,服务商应通过提前7天在您订购的网站通过适当版面公告向您提示修改内容;如您继续使用服务商的服务,则视为您接受所做的相关修改。
13.3. 服务商有权经提前通知将本协议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关联公司。
13.4. 服务商于您过失或违约时放弃本条款规定的权利,不应视为其对您的其他或以后同类之过失或违约行为弃权。
13.5. 本服务协议任一条款被视为废止、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应视为可分的且并不影响本服务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13.6. 本服务协议项下之保证条款、保密条款、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等内容,不因本服务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附件1
网络及信息安全责任书
湖南缇克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方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本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本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相关规定”)。
二、本方承诺按照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协议约定规范使用业务,不得超出协议约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业务,具备所从事业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
三、本方承诺按照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制度(“实名制”)的要求提供身份信息、使用业务,并保证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四、本方保证不利用网络(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网、移动网、互联网,下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本方处理个人信息前,已依法向个人信息主体(“个人”)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取得个人的明确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本方已依法取得了个人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
六、本方向贵公司提供个人信息或委托贵公司处理个人信息的,本方承诺已向个人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取得了个人同意。本方向贵公司提供或委托贵公司处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本方承诺该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情况。
七、本方受贵公司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或本方与贵公司共同处理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本方将按照与贵公司的协议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
八、本方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工作,健全各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实施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依法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和数据安全影响评估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设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和管理机构,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当安全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贵公司。否则,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方承担,贵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协议。
九、本方承诺配合贵公司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政府部门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协助,如实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十、本方承诺发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诺发布的内容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通过通信网络、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散发传播违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不得发布任何含有违反下列要求的内容之一(即“九不准”及“六不许”内容)的信息:
“九不准”,即不准发布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不许”,即:
1、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
2、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3、决不允许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
4、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5、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6、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十一、本方承诺不从事任何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侵害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允许进入网络或者使用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网络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6、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7、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处理活动;
8、其他危害网络安全的。
十二、本方承诺在业务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和数据泄露、篡改、丢失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书面通知贵公司。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影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突发事件,贵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业务等紧急措施,以保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十三、本方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将依据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整改、公开曝光),并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方直接赔偿。同时,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方的情况下暂停、停止业务直至解除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本方自行承担。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本方将负责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贵公司相应损失。
特此承诺。